?可以,內含鋰電池的設備可置于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不過備用鋰電池僅能置于手提行李。干電池沒有特殊限制。
在乘坐民航飛機時,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及備用電池可與行李一起攜帶登機,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
根據中國民航總局對旅客攜帶電池的明確規定
第一,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
第二,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對于鋰離子電池,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8克。
第三,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第四,其他類型的備用干電池,比如鎳氫電池等,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第五,等質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應按照《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1020-2007)的標準,以貨物運輸形式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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